間接損失的賠償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
一、間接損失的賠償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
我國在《國家賠償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違約損失範圍的限定就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一規定仍然是很抽象的,需要進一步界定。在審判實踐中,人們總結了這樣一些原則來進一步界定違約損失的範圍:
(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到的同樣狀態;
(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
(三)違約時侯害人有權取得的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
(四)如何確定當時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二、造成間接損失的類型
(一)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這種間接損失有3個特徵:
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爲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
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
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爲是間接損失。
(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徵,所不同的是,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爲侵害財產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爲侵犯了人身權利,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
綜上所述,間接損失與人身損害、財產損害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是未來的可得利益的減少,而後者是已經明確發生的現有經濟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可預見利益的損失、因健康權受損害不能參加勞動而少收入的工資待遇等方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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