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協議約定合同管轄地嗎
一、可以協議約定合同管轄地嗎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二、如何協議約定合同管轄地
由於合同糾紛案件既涉及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問題,也涉及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問題。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有效協議管轄約定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這也就是說,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首先應當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以及該協議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協議管轄有效需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而且特殊地域管轄中的因保險合同引起的糾紛與因運輸合同引起的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
2、只適用於一審的地域管轄。
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一律無效。
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做出明確的、唯一的選擇。
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地有哪些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由於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此對合同的內容,法律是賦予了很大的自由選擇權利的,因此,當事人也是可以協議約定合同管轄地的。但對此,法律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在規定的地點範圍內由當事人協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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