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運輸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中斷之後的重新計算需要從訴訟時效的期間爲開始進行重新計算。在行使訴訟時效時要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作爲前提。從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原因是因爲在訴訟期間,由於缺少要件,已經進行的訴訟應該歸於無效。在這裏權利人請求所指的是權利人於訴訟外所請求的義務。
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爲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2.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於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爲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爲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爲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爲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爲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爲。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爲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爲,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並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爲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之後,再次進行訴訟的計算方法需要從中斷之日爲始開始進行計算。對於訴訟中斷時期的無效時期是不予納入中斷時間的。一般情況下來說,法定的訴訟時效爲六個月,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延長訴訟時效的請求,延長的最長期限爲三個月。
綜上所述,海上運輸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計算方式是會在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對於訴訟時效會重新計算也是因爲案件在訴訟期間缺少了必要的條件,從而進行過的訴訟也會無效,而中斷的無效時期也是不會納入中斷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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