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可撤銷的情形有,要約中沒有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以及受要約人沒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也並沒有爲履行合同而做合理準備工作的。因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爲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爲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爲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爲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三、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滿足上述的條件纔可以。並且要約發出之後,除非是收到了受要約人的同意的話,要約不得擅自撤回。但是要約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此當事人有約定事項的話,還應該簽訂一份書面合同,這麼做纔算是擁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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