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銷通知應在什麼時候到達對方?
一、要約的撤銷通知應在什麼時候到達對方?
要約的撤銷通知應在要約通知到達之前到達相對人,具體情況下對於要約撤銷的條件是:
1.發出撤銷的通知;
2.撤銷的通知須於相對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到達相對人;
3.要約屬於可撤銷的要約。
不可撤銷的要約條件有: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2.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出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爲,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後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爲也應可以撤銷。
允許要約人有權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對要約的撤銷不作限制,允許要約人隨意撤銷要約,那麼必將在事實上否定要約的法律效力,導致要約在性質上的變化,同時也會給受要約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1)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規定要約是不可撤銷。
(2)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那麼不得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爲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要約的撤銷條件就是上述這些,對於因不符合要約撤銷的條件而強行撤銷根絕的行爲,是屬於違約的情況,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特別是涉及到詐騙或者欺詐的行爲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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