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哪些行爲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爲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爲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二、誠信原則與其他原則的關係是什麼?
由於誠實信用原則功能在實踐中的凸顯,誠實信用原則奉爲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所有具體的民事立法均不得違反該原則或對該原則有所保留。
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則的修正與必要限制,也與公平原則有同等價值,同時它還衍生出類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情勢變更等衆多下位原則。
它適用於契約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擴及於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
也有學者認爲誠實信用原則應從帝王的寶座退位,作爲意思自治原則的例外或補充。
應當注意的是誠實信用與善良風俗的界限。誠實信用與善良風俗均屬於一種道德準則,但二者存在和發生作用的領域不同。
只要把握誠實信用原則爲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便不至於與公序良俗原則發生混淆。
誠信原則可以說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他甚至是比自治原則更爲重要的一個原則,因爲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雖然自願是一種追求的理想情況,但不是每一個情況都能夠完全做到自願,但每一個合同的訂立,他都是不可以違反誠信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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