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技術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委託人
1.按照約定交付研究開發費用和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
3.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由於委託方無故拒絕或遲延接受成果,造成該研究開發成果被合同外第三人以合法形式善意獲取時,或者該成果喪失其應有的新穎性時,或該成果遭到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委託方應承擔責任。
(二)、研發人
1.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計劃是指導研究開發方實現委託開發合同的預期目的的指導性檔案,是技術開發合同的組成部分。
2.合理地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範圍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精打細算,並應注意及時向委託方通報經費支出情況,接受委託方監督。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方提交的成果,必須真實、正確、充分、完整,以保證委託方實際應用該成果。
4.爲委託方提供技術資料和具體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應用研究開發成果..。
(三)、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1.合作各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2.合作各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3.合作各方當事人應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4.保守技術情報和資料的祕密。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⑴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⑵合同標的爲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⑶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專門規定了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⑴合同標的爲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⑵合同標的爲透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透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⑶合同標的爲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開發技術合同中一般是委託人和研發人的存在,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對此合同進行訂立,但在訂立之後就需要雙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樣也可以實施自己的權利,只要按合同的條款來,這樣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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