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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買賣合同的違約概念是什麼?

一、根據民法典買賣合同的違約概念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買賣合同的違約概念是什麼?

1、買賣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亦稱爲買賣合同債務不履行。

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2、合同違約的種類

(1)預期違約

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願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爲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2)明示毀約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的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

二、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爲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580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爲: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3)除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若是合同有效期間,明確標表明自己不會履行合同之中規定的義務,或者是說雖然對方未明示,但是可以判斷出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意願、或者是向履行,但是又沒有履行的能力,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