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銷後是無效還是不成立?
一、合同的撤銷後是無效還是不成立?
合同的撤銷後是無效,因爲合同被撤銷之後,那麼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成立則合同無效,主要就是因爲合同如果不成立的情況之下,肯定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所以判斷合同成立有兩個重要的條件必須要滿足。
一個條件就是訂約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
二、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從兩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諾,或未就法定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合同達成書面的協議。而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見,判斷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無效的要件顯然是不同的。
第二,從合同解釋方法的運用來看,由於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有遺漏或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法院透過合同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這種解釋並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而是從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意志的需要出發,透過解釋合同幫助當事人將其真實意思表現出來。但是,由於合同生效制度體現了國家對合同內容的評價和干預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在此情況下,法院不能透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據合同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由此可見,合同解釋制度乃是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產生的制度,而不在於彌補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但在內容上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爲當事人透過實際履行行爲達成了合意。換言之,儘管當事人沒有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當事人自願作出履行的,可以認爲合同已經成立。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以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該合同的內容違法,如不知合同標的物爲法律禁止流轉的標的物,當事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在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請求,而自願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必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但由於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無須經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發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確認該合同無效。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亦可對一些無效合同予以查處,追究無效合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合同的成立與否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確定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的成立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那麼這種情況之下合同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合同內容如果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是會導致合同是屬於無效的,所以成立和無效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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