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貨幣指示交付可以嗎?
一、金錢貨幣指示交付可以嗎?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爲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爲擬製交付。
指示交付分兩種情形:
1、讓與人系間接佔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時,可將他基於佔有媒介關係(租賃、借用、寄存)所生的債權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同時爲間接佔有的轉移。
2、讓與人非間接佔有人時,可對受讓人讓與對直接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
二、標的物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爲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透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綜上所述,指定交付、簡易交付和佔有改定等都是標的物交付方式,指定交付的對象是動產,比如房屋、設備等,而貨幣是不動產的範圍內,因此金錢貨幣不可以用於指定交付中。在指定交付中第三人佔用不動產,這時出讓人會要求其轉移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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