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合同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合同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合同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到技術合同的有關事項可以依據上述法規進行處理。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
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第六條 技術成果的“個人”,包括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人民法院在對創造性貢獻進行認定時,應當分解所涉及技術成果的實質性技術構成。提出實質性技術構成並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製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第七條 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前款所稱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
第八條 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而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辦理前款所稱審批或者許可的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爲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託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後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分別訂立委託開發合同重複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對於技術合同的簽訂和認定備案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技術合同內容和條款來進行處理的,對於技術合同中存在矛盾和糾紛事項的,也可以基於實際的矛盾原因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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