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附隨義務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附隨義務規定是什麼?
附隨義務規定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綜合起來說,通知義務包括:說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地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說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之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之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之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爲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爲,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爲。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違反附隨義務,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附隨義務基於交易習慣,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其內容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倫理道德在法律上的體現,具有抽象性、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在一個合同關係中,何種程度才能稱爲附隨義務的完全履行,何種程度爲不適當履行,仍缺依據之標準。
過錯責任原則已經能夠達到制裁和教育違約當事人的目的,能有效防止類似違約現象再次發生,並避免了當事人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有助於懲惡揚善,所以沒有必要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現實生活當中,《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而違約責任實際上是指的沒有履行合同當中所規定的一個義務,這樣的義務是包括主合同的義務的,還有就是負責的義務,比如說對於一個事項來進行保密的義務等等都會納入到違約責任的承擔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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