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是怎麼用的,訂金的用法是什麼
訂金是合同中經常出現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對於訂金的用法不是很清楚,無法明確的區分訂金和定金區別,這就給合同維權帶來障礙。本站爲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訂金的用法
訂金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因此也就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訂金的用法。訂金在合同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即使認定爲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接受方的保證。若接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接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爲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二、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法律後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但是根據定金罰則,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行爲性質。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擔保性。其他諸如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如果沒約定定金性質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後果。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訂金用法的相關知識,訂金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因此只可以作爲一般預付款來使用,並且爲您分析了訂金和定金的區別,從合同性質、法律後果、行爲性質三個方面對定金和訂金進行了分析。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爲您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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