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行前保證合同有哪些規定?
一、民法典實行前保證合同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實行前保證合同規定主要有:對於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僅限於“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形,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爲連帶責任保證,對於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適用2年的規定。
二、保證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沒有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如甲乙約定,只要乙學習勤奮,考上大學,甲便負擔乙在上學期間的一切費用。無名合同的內容只要不違法,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意義,在於處理合同糾紛時便於適用法律,有利於法律實務工作者解決糾紛。有名合同的糾紛應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而無名合同糾紛的處理則可參照類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據有關合同的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處理。
2、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根據有無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爲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爲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爲前提的合同爲從合同。保證關係是從屬於主債關係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於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
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爲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係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並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由於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換關係的,所以大多數合同都是雙方合同,只有極少數不以商品交換爲內容的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是一種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本質上不追求經濟利益,唯以擔保爲目的,因而是一種較爲典型的單務合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只承擔保證義務而沒有實體上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對保證人承擔義務。
4、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這就是一般情況來說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保證人也可能獲得一定的好處。這主要是因爲由於保證人提供保證,使債權債務關係得以順利建立,故訂立保證合同的同時,債務人出於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給予保證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處。但這是屬於合同效力以外的問題,不屬於保證合同關係的內容,因而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無償性。
5、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以交付標的物爲要件的標準,可將合同分爲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必要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即爲成立的合同。除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稱之爲實踐合同,或稱爲要物合同。諾成合同有多種,如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其特點在於不要求事先交付標的物,而僅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這是由這些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決定的。其標的物的交付往往標誌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爲成立時的條件要求。實踐合同也有不少,如運輸、保管等,除有協議外,一般還要交付運送物、保管物,否則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證合同是一種擔保之債,屬於比較典型的諾成性合同。其成立無須擔保人交付財產,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見,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6、保證合同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根據合同有無一定條件作爲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合同可分爲附條件的合同和不附條件的合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實際上反映着當事人的動機和目的。這裏所說的條件有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停止條件是指在條件未出現時,合同的效力將停止或靜止狀態;解除條件是指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隨即解除。
保證合同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屆期不如約履行債務時,即條件出現時,保證合同始發生實際效力。而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即條件沒有出現時,保證合同的效力則處於停止或“待發”狀態。在這種情形下,雖然保證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確定,但債權人尚不能對保證人行使保證請求權,保證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擔的代爲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賠償責任。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成就時,其間的權利義務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證合同普遍被認爲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保證方式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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