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附條件和附期限同時存在可以嗎?
一、合同中附條件和附期限同時存在可以嗎?
可以的。現實生活中,附條件的合同是存在的,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
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根據最高院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都是在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的,這主要因爲絕大部分合同是在簽訂後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準備的。而對某些特殊的交易,雖然雙方已經有了各類權利義務的約定,但合同還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須等待一個特定的條件成就。如果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了,則雙方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如果條件未成就則雙方無需履行。從這個意義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的合同中的一種而已。
附條件的合同是一種鎖定風險與權利義務的進階合同。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風險的,但風險的高低有時與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愛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者並不會因風險的增加而止步。而附條件的合同則既可以充分地約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又可以用於有效地控制風險。交易的風險按交易內容、環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爲幾類,而每類風險又可以識別出產生風險的要素與控制風險的要素,如果這兩種要素之間的關係確定,則可以約定當控制風險的要素具備、控制風險的條件成就時合同開始履行。
附條件並且附期限的用途一般是在合同簽訂之後某些特殊的交易,合同不需要立即執行,合同的生效需要等待一個特定的條件或者成就,按照合同的規定的條件進行相應的執行,期限是條件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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