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分編準合同新增加了什麼
《民法典》合同編共29章,526條,佔條文總數的五分之二以上。新增6章98條。在內容上,完善了合同編體系和債法規則,增加了電子合同簽訂履行規則,新增預約合同、懸賞廣告、情勢變更、合同的保全、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完善了格式條款、利益等第三人合同,刪除了與民法典總則重複的撤銷合同、無效合同、代理、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等。
《民法典》合同編第三分編命名爲“準合同”,合同編的體系變爲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三部分。準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該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籌集、待律師審查或者待最終正式文字的打印、正式簽字(相對草簽而言)等。準合同與合同從形式上無根本區別,內容格式均一樣,只是有時定爲草本或正式本之別。但從法律上說,有根本的區別。準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敗,而無需承擔任何損失責任;而合同則必須執行,否則叫"違約"。
《民法典》準合同部分,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類準合同。《民法典》第三分編準合同原文如下: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並且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更爲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時,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獲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獲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獲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民法通則》規定比較簡單,只有2個條文,民法典合同編用8個條文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分別作出詳細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過去教科書和法律均把不當得利放在前,無因管理放在後。
民法典作了修改,把順序調整一下,把無因管理放在前,不當得利放在後。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是緊密相連的。如撿到走失的動物,主動照顧,並及時與主人相聯繫,這是無因管理。如果不歸還,就變成了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往往是前提,不當得利則是後果。因此,民法典予以調整。
“準合同”,規定各種法定之債。債的基本形式,包括大家所熟知的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針對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這兩種形態,最初是單獨地規定於合同編的典型合同之後。然而,將其孤零零地放在典型合同後面,難免會使人產生似乎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是典型合同的錯覺。
但實際上其不是典型合同,亦非有名合同,僅爲特殊的債的形式。可除了在合同編後對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進行規定之外,民法典中亦無其他合適的地方可以將其妥善安置,所以也只能將其置於合同編的後面。
所謂準合同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的蓋尤斯,其認爲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類似於合同。因爲它們都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均需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自願。所以在這一點上,它們和合同是相類似的一種債的關係,因此將其稱爲準合同,即雖然其不是合同但又類似於合同,法國法最早借鑑了這個概念。所以,現在的合同編在各種具體合同規定之後,單設一章名稱就叫準合同,其中規定了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如此一來,整個合同編就不再僅是一個單純的合同編,它實際上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
第三編準合同中新增加四項合同規定:保證、保理、物業服務、合夥合同,也新增了準合同,講述了不當得利以及無因管理;民法典將無因管理置於不當得利前面,因爲無因管理多數情況下爲前提條件,再得出不當得利,因此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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