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買受人的義務有:
1、檢驗義務。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2、通知義務。透過對標的物的檢驗,買受人如果發現標的物的數量、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當對標的物妥善保管,並向出賣人發出異議通知。
3、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對應條件。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價款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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