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公示情況說明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情況下破產清算
(一)公司自主破產清算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 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5、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啓動破產程序,以清理債務或進行重整。
企業申請破產,一方面是整理並覈算對外債務,防止部分債權人的過激行爲,另一方面是爲了贏得時間以期尋找重新運營的機遇。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啓動。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啓動時,透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透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1、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2、 強制清算啓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因爲需要很好的維護公司的權益,一般情況下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自主破產,這是由於公司內部管理人員或者資金出問題,另一種是強制破產清算,主要是透過法院指定清算組來進行的,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還需要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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