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程序
首先由債權人、債務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後,認爲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具破產清算裁定書,然後在人民法院的主導下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負責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11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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