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債權人咋辦
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說沒有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的時候就被視爲到期了,那麼這個時候因爲債權到期了,所以債權人就有權利要求債務人來履行他清償的責任,而且要求保證人要承擔保證的責任。
而債權又分爲了以下這兩種,第一種是擁有着擔保物權的債權。這一種得債權人的債權依照着是否擁有物權擔保而來劃分爲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以及普通債權,也就是無擔保無權的擔保。如果說債務人被宣告了破產的話,那麼享有這擔保物權的債務人就可以對擔保的財產進行一個優先的享受權利,而普通再選的債權人則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個清償順序的受償。也就是說,再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第113條的規定,破產的財產在優先清償完了,破產的費用,以及共益債務之後,就按照以下的這個順序來進行清償。
第一,破產人所欠工人的工資以及費用還有傷殘補助,還有工資,還有撫卹的一些費用。所欠下的也應該劃入職工的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的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行政的規定來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第二,破產的人所欠繳的一些除了前面規定的之外,還有社會保險的費用,以及破產的人所欠下的稅款。
第三,普通的一個破產的債權。這種債權在破產的財產不足之後以清償的同一個順序來按照要求進行清場,按照比例來進行分配。所以在債權人可以對享有着擔保物權的財產得進行一個優先的受償,而在行駛了這個優先的受償權之後,如果說他的債券還沒有得到足夠的清償的話,那麼這個沒有清償的部分就成爲了普通債權,而這個適用於我國相關法律,也就是破產法當中的第113條所規定的清償順序。
其次還有一種在全球使用保證人的債權,這種債權是也主合同一起保證合同,同時都有效的來作爲一個大前提的。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裏邊兒的第六百八十七條中的第二款的規定,一般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的糾紛,如果說沒有經過審判以及仲裁的話,而且就在屋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然還是不能履行債務的話,那麼對於債權人就可以拒絕承擔保證的責任。
一般來說,這個進行了保證的保證人享有,這可以先訴抗辯的權利。在法院受理在無人的破產案件的時候中止執行程序時,喪失這種權利。一般來說,在這個時候,債權人都有權利要求進行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來承擔這個保證的責任。而對於承擔了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就有權利直接要求他爲他所承受的擔保來進行負責。但是如果說債權人知道了債務人破產,但是沒有申報債權,也沒有通知保證人的話,那麼保證人就可以在這個裏面來免除保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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