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老把自己事情交代其他股東做犯法嗎?
一、股東老把自己事情交代其他股東做犯法嗎?
不犯法。只能說股東不負責任,因爲股東是對公司有出資,也就是有資金上的支援,因此股東就享有權利,但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東把自己的事情交給別的股東做在法律上並不能構成違法犯罪,只能說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出現矛盾,可以進行私下解決,要是雙方發生利益上的衝突,可以申請訴訟。
二、股東與公司的關係
(一)股東與公司的概念
通常講,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公司是指以贏利爲目的,依法獨立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企業法人。從以上可知,股東因其出資而取得股東身份從而形成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對股東與公司關係認識的誤區
現實中,有這麼一種錯誤認識,就是人們常常把某某公司與某某股東(老闆)等同起來,不少股東也如此認爲,將自己的個人財產、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造成股東與公司的關係混淆不清,這在家族企業中尤爲普遍。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它被界定爲股東權利的濫用,公司的人格將依法被否定,從而導致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公司與股東關係的始與終
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始於公司有效成立之時,即工商登記部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時,終於股東依法退出公司或公司被依法註銷之時。
三、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與股東關係的處理
從時間上看,從出資者達成設立公司的協議開始到工商登記部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爲止的這一期間屬於公司設立階段。
在公司成立前,出資者的身份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出資者與擬成立公司的關係就好比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關係,正如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一樣,爲了公司的合法成立,出資者也應依法並按約定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包括驗資),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落實公司的住所,共同委託專人去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共同努力促成籌建中的公司獲准成立。
在公司成立後,擬成立的公司成爲一個企業法人,此時出資者取得股東身份(資格),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就好比是父母與剛步入成年階段子女的關係,兒女成年後,在法律上就完全獨立自主了。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也如此,二者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雙方在人格、財產、權利義務的承擔等方面是相互獨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該責任是無限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責任是有限責任(發生人格否認情形除外)。如同父母對成年子女不能過多幹涉和包辦一樣,股東對公司也不能過多的干涉,更不能越俎代庖。
綜上所述,股東與公司的概念通常來講是股東因爲對公司有資金上的支援,因此他可以享受公司的分紅制度,但是股東是否有具體的義務,就要看民法典上怎樣註明的鑰匙,雙方發生另一上的衝突,可以申請民事訴訟來進行解決,但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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