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要求的規定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要求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根據《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
1.私營合夥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2.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3.有書面合夥協議;
4.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5.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6.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7.合夥人應當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二、合夥企業是法人嗎
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 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特徵是財產獨 立、人格獨 立、責任獨 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而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分爲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具有連帶的關係,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爲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的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合夥企業作爲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而不是法人。
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全體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中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較之公司更爲靈活,法律對於合夥企業的限制也較少。從當前我國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中知道,註冊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但是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合夥企業作爲一種經濟組織,需要具有更爲穩定的存續條件,因此法律對合夥企業的協議內容作出了必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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