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債權能否對抗物權
一、普通的債權能否對抗物權?
不能抵抗,因爲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即享有物權者,其餘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爲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餘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物權優先於債權。
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這是一般的原則,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於債權,但大多都規定承租使用權優先於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後設定的他物權。
二、在先債權能否對抗已登記的物權?
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但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出賣人嗣後又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並依法辦理了登記,即使在先的買賣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有效,也不能對抗第三人已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在先的合同債權可透過其他途徑尋求法律保護。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未辦理物權登記的,雖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但買受人並未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即使買賣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有效,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也不發生變動,其買受人依據買賣合同的約定享有的僅爲債權。如果出賣人嗣後又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並依法辦理了登記,則應認定第三人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三、物權的特徵是什麼?
物權是和債權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徵: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是指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被稱爲對人權。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
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藉助於他人的行爲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佔有、使用其物,或採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
3、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關係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佔有關係,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不是行爲。當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的客體還可以是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在日常的交易行爲發生時,作爲當事人都會簽訂書面的合同,如果簽訂的是債務合同發生了糾紛時,債務是不能抵抗物權的,因爲物權屬於絕對權,而債權屬於相對權,所以債權的行使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在生活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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