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三內容是什麼?
一、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三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已於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爲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爲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爲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第二條 發起人爲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爲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爲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相對人爲善意的除外。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爲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爲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爲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爲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爲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二、其他法條規定,
第八條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條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在現實生活當中,相關的公司法的司法解釋當中,還有就是關於具體問題的解釋都是非常明確的,因爲畢竟在公司內部是存在着很多的一些爭議,有時候糾紛解決不了的話會造成很大的困難,比如說在公司法三當中所進行的就是一些債權債務方面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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