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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變更股東會決議有必要嗎

一個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一個公司在做一些重大決議的時候,都會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於一個股份制公司來說是必不可少的。那麼經營範圍變更股東會決議有必要嗎?股東會決議有哪些內容和法律效力呢?下面本站會針對這一問題進行介紹,請您往下閱讀。

經營範圍變更股東會決議有必要嗎

一、什麼是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採“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二、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三、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爲撤銷的理由。

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爲了促使利害關係方儘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恢復穩定的狀態,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爲60日,起算時間爲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有時操作上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如果股東會會議沒有通知某些股東,該股東可能無從知道股東會召開和透過決議的事情,如果是董事會決議,更有可能出現股東並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並沒有對以上情形作出特別規定(比如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期限),而是剛性的規定了一個"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這確實可能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給損害股東利益行爲以可乘之機。

在法律沒有進一步的完善前,股東被要求的關注義務比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較嚴重,只有自身時刻主動了解公司情況,儘量避免此種情形發生。此外,作爲股東,並非對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程序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都有必要請求法院撤銷,有的決議如果經過衡量後認爲對自己的利益並沒有損害的,就沒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東之間關係鬧僵。無人起訴的情況下,60天之後,可撤銷的決議的效力就不會再受影響。而對於內容違法的決議,則屬於自始無效,即使無人起訴,也不能轉化爲有效的決議,如對內容是否違法等有爭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四、經營範圍變更股東會決議有必要嗎?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所以經營範圍變更這樣重要的事情肯定是有必要的,如果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所以在開股東會的時候應合理合法進行。

以上是關於一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一些內容,以及一些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經過我們的介紹,我相信您應該知道經營範圍變更股東會決議的意義和必要了吧,如果以後您在公司中再有類似的問題,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希望我們以上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