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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款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合法嗎?

一、出資款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合法嗎?

出資款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合法嗎?

合法。

隱名股東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國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這一名詞。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爲公司股東,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其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透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及其類別

(一)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顯名股東並未認購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認購公司股份。也即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股東,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爲顯名股東。

2、隱名股東基於合同關係產生

在日常的公司運營中,由於公司章程未登記實際投資人爲股東,現行法律法規也未對隱名股東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實際投資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存在着諸多困境,於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契約(在這裏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以此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對這一法律特徵,我國《公司法》作了明確規定:

《公司法》三十二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

與“名爲投資,實爲借貸”的法律關係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並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

(二)隱名股東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對隱名股東作不同的分類。

1、完全隱名股東與不完全隱名股東。根據隱名股東是否在公司中實際行使其股東權利,隱名股東可分爲完全隱名股東與不完全隱名股東。實踐中的隱名股東有兩種情形,一是由顯名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行使股東權利,隱名股東不實際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二是由隱名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行使股東的權利,而顯名股東與公司不存在任何實質性聯繫。前者屬於完全隱名股東,後者則屬於不完全隱名股東

2、協議隱名股東與非協議隱名股東。根據隱名股東形成方式的不同,隱名股東可分爲協議隱名股東與非協議隱名股東。

(1)協議隱名股東。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約定,由隱名股東一方向公司投資,另一方作爲名義股東登記於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

(2)非協議隱名股東。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未經雙方協商,私自以顯名股東的名義登記於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

3、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與非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根據隱名目的的不同,隱名股東可分爲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與非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

(1)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我國的《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等等。爲規避這些限制,有些股東採取隱名的方式進行投資。由於隱名的目的在於規避法律,因此隱名股東資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資格等都要受到影響。

(2)非規避法律的隱名股東。有些隱名股東並非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而是隱名股東不願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或顯名股東擅自以自己的名義投資等原因造成的。這種類型法律關係的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關於隱名股東還有顯名股東的約定其實就是在說代持股協議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代持股協議是合法有效的,由隱名股東來實際承擔公司的出資責任,顯名股東來作爲公司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