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股東離婚後屬於婚後財產嗎?
一、合夥股東離婚後屬於婚後財產嗎?
合夥股東離婚後不一定屬於婚後財產,還是需要看二人合夥的當初是不是對這些合夥的資產有特別的約定,又或者合夥企業是在二人結爲夫妻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夥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離婚時可對合夥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夥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爲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夥。
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爲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爲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夥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採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後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夥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夥企業,也可以解散合夥企業,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夥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夥,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夥人購買份額,退夥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願退夥,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夥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二、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現實中的確有很多的夫妻會爲了賺錢而合夥一起開設公司,作爲公司出資股東的二人如果在婚姻破滅之後自然需要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計算,但是因爲公司規模和資產都是較大而必須合理進行清算和分配,如果不是婚後的財產是不可以參加到分配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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