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處罰股東的決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股東會決議處罰股東的決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
二、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罰款是否有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否則該行政處罰無效。同理,公司章程若規定“罰款”,雖與行政法等公法意義上的罰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罰款的預見性及防止權力濫用上仍具有可比性,因此,公司章程賦予股東會有權對股東進行罰款時,應將罰款的範圍、標準、幅度均應予以明確,否則,股東會所作出罰款決定應認定爲無效。
三、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公司股東的義務一般包括以下幾項: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公司雖然沒有行政執法權,但是,公司章程當中針對公司股東及公司其他高層人員的相關規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公司章程不違反國家法律制定的基礎上,股東做出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爲的,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對該股東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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