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法與公司法的衝突是什麼?
一、三資法與公司法的衝突是什麼?
公司法的內容中與三資法所涉及到的主體有一定的重複,但是這些公司主體的特殊性讓公司不能完全適用否則就會與普通公司的管理髮生衝突而必須有專門的三資法進行管理才能夠更好的保障市場秩序。公司法作了規定而外資法未做規定能夠的情形,一般應適用公司法之規定.
<公司法>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此處的”法律”應解釋爲包括行政法規,故當外商投資企業爲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優先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有關實施條例,實施細則.具體來說,包括三種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法有規定而公司法無規定的情形,如關於投資總額的規定,中外合作企業,合營企業合作協議,合作合同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規定等.
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對相同事項有不同規定的情形,從公司法第218條之文義看,選擇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對此類情形,應選擇使用外商投資企業法.
公司法作了規定而外資法未做規定能夠的情形,一般應適用公司法之規定.
在公司法頒行之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法以及相應的實施條例和實施細則均經過了修訂,在修訂時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修改,這表明立法者有意保留相關特別規定.
二、三資企業指的是什麼、
三資企業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1、三資指農村集體經濟中的資金、資產、資源;
2、僑資、外資、中外合資的合稱三資企業。
村集體“三資”的概念:
(一)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二)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
(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細則或條例及行政規章,其規則可以概括爲:
(1)人民法院審理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糾紛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合稱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或者公司法未規定的,應當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
(3)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細則或相關行政法規(以下合稱相關行政法規)與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一致,但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4)外商投資企業法沒有規定,相關行政法規作了規定但與公司法不一致的,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5)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均未作規定,相關行政法規作了規定的,適用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三資企業與正常企業還是具有一定的區別的,三資企業屬於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制定三資企業法也是爲更好實施市場經濟的優越性,保障經濟秩序,更大層面上可以提高國家經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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