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異議購買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異議購買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只要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公司法》第143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但只限於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情形。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從客體上看,無論是大陸法或英美法,優先購買權一般都以不動產作爲客體。但依中國現行法,優先購買權客體亦及於共有的動產。因而對於一些無償使用或者在動產上形成的物的用益關係,或因其爲無償使用,或因其標的爲動產,價值較低,市場上較易獲得,故無賦予其優先購買權的必要。
2、從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看,法律應從上述價值目標出發,對優先購買權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予以明確限定。
3、對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法律上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於其行使的“同等條件”及“行使期限”法律上應做出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從而減少因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產生的糾紛。
只有這樣,優先購買權制度才能使保護先買權人特殊利益與鼓勵交易、促進交易安全的價值目標同時實現,才能真正實現立法者對穩定秩序、增進效率、維護公平的追求。
綜上所述,股東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履行出資義務的同時享有一定權利。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是不分配利潤或者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股權轉讓的,股東可以行使異議優先權。原始股東有優先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這是對股東的一種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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