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大會是否要律師見證
一、臨時股東大會是否要律師見證
召開股東會,並不需要律師到場見證,法律法規也無強制性規定。只要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決議就是有效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爲: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提前幾天
臨時會議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與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分年會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一般來說,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就是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前的某個設定日期,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的投資者就會被登記成爲股東,有資格參與臨時股東大會投票。對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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