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誰簽字?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誰簽字?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沒那麼是需要由會議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二、公司股東(大)會議程是怎樣的?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2、確定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公司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4、表決與透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多數以上透過。
5、形成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後,如果召開股東會會議,並非是所有的股東都需要出席會議,但一旦出席,不管是否同意會議談論的議題,在會議結束之後,參加會議的股東都需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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