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負責人可以是法人嗎
一、清算組負責人可以是法人嗎?
1、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的,或公司爲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則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2、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則原則上不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二、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具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檔案;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檔案。
(一)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所謂清算組負責人,這基本上只能在企業申請倒閉的過程當中纔會存在着清算組。雖然法定代表人是清算組的負責人,但負責人的義務實際上就是配合法院的這些工作人員清點公司現有的財務,不可能因爲法定代表人是負責人,就會影響到清算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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