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銷是否影響股東
不影響,有影響的是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吊銷後股東有以下責任:
1、法定的清算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內容爲“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在公司被吊銷後,作爲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解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餘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等。
2、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在公司停止生產經營並被吊銷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清算、未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包括租房協議未及時解除的租金損失等等。因此,作爲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股東利用關聯關係從事生產經營、獲利後故意不進行年檢,導致公司被吊銷,上述行爲明顯屬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被吊銷後對股東是沒有什麼影響的,因此作爲股東來說不需擔心。不過實際中,公司吊銷了要說有影響就是在經濟利益上,在法律層面是沒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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