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公司的名義簽署合同合法嗎?
一、以分公司的名義簽署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爲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具體情況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爲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爲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爲:合同簽訂後尚未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爲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爲原告或被告作爲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爲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爲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爲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爲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爲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爲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爲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分公司是總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而設立的,對於分公司作出的決定必須由總公司授權才合法,如果沒有總公司的授權,那麼其作出的決定是不合法的,並且總公司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要求主張加蓋總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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