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代持股和隱名股東有什麼區別?
一、顯名代持股和隱名股東有什麼區別?
顯名代持股和隱名股東區別如下:
1、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爲顯名股東。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2、隱名股東是指爲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爲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3、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爲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爲“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爲“顯名股東”。
4、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二、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協議效力是什麼
首先,協議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係的效力。所謂協議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此份協議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雙方簽訂,其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約定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該協議應認定爲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否則,任何一方不按照協議爲某種行爲構成合同法上的違約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其他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情形,則該協議就是無效的。
其次,協議對公司的效力。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協議對公司而言是無效的,隱名股東不能依據此份協議直接的干預公司事宜。
當前我國企業實行公司註冊登記制度,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顯示的股東纔是我國《公司法》意義上的合法股東,雖然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是由於該隱名股東並沒有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隱名股東就不是公司的股東,他理所當然無權直接對公司施加影響力。
顯名股東還有隱名股東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按照是否實際出資,是否在資料上面登記之後可以認定是顯名股東還是隱名股東,協議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係的效力,任何一方不按照協議爲某種行爲構成合同法上的違約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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