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管理制度有什麼規定?
一、公司合併管理制度有什麼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合併合同有什麼注意事項?
1、通知、公告。要求公司在達成合並協議後的30日內必須進行公告或通知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在公司合併談判過程中,合併雙方都會與主要債權人進行協商,並就合併後債權債務的承繼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取得債權人認可,以確保合併能夠順利進行。儘管如此,公司不可能逐一同所有債權人進行談判,所以,公告和通知的目的是儘可能讓所有債權人都能夠有機會申報自己債權,並在公司合併前就保全自己債權採取適當措施。
2、債權人可以採取的保全措施。在債權人與合併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新《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兩個保全其債權的權利:一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併的,債權人就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併行爲,使合併歸於無效。
3、合併後公司承擔。如果公司在合併之前沒有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公司合併後,原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合併後設立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隨着資產走。合併後公司承繼被合併公司資產的新設立公司和存續公司就應當承擔被解散公司的債務。
三、我國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
1、兼併辦法中規定的兼併方式
兼併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債務爲條件接收其資產。(二)購買式,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爲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爲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四)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透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併方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併方式
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併形式。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司合併是企業兼併的一種方式,除此之外還有收購等其它方式。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併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併;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爲,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併是幾個公司之間的共同法律行爲,必須要以彼此簽訂的合併協議爲前提,共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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