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控股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公司欠債控股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的債務不需要由股東來進行承擔,公司的財產雖然來自於股東的投資,但是股東一旦把財產投入公司,就與財產相分離,這些財產就成爲公司財產,由公司支配。公司擔負債務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償還,而股東由於已繳納出資,相應財產已轉變爲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債務就無需再承擔責任。同樣的,當股東擔負債務時,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公司爲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欠債需要由股東來進行承擔的有哪些?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欠債只會代表公司有債務的情形,對於股東來說是沒有任何的責任,對於債權人來說就必須要向公司討要債務,同樣的如果是股東個人進行欠債的話,那麼公司也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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