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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註冊資本有待繳清有哪些風險

營業執照註冊資本有待繳清有哪些風險

一、營業執照註冊資本有待繳清有哪些風險

現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按時繳納公司註冊資本是股東的義務《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按章程規定的時間、方式、金額繳納公司註冊資本是股東的義務。

(2) 未按時繳納註冊資本面臨的風險《公司法》2013年修正,改註冊資本實繳登記製爲認繳登記制、放 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將出資額、出資方式、期限等具體問題交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 雖然前述條件放寬, 但我國依舊是法定註冊資本制,資本充實、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依舊是 公司“資本三原則”。如果公司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當發生債務糾紛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就公司未能清償部分要求由出資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這有可能會嚴重影響到出資人的個人財產。

公司註冊資本未按章程規定 時間及時足額繳清主要涉及三種責任:

第一,民事責任。《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若未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 擔違約責任。

第二,行政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刑事責任。現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的註冊資金在沒有繳清前,對相關公司的合法性和相關的股東權益都有極大的影響。我國的法律還規定,在辦理這類事件時,如相關的辦理人員存在虛假情況或抽逃相關的註冊資金時,我國的相關的法律還將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