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經營爲上市公司的,有很多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往往會面臨着危機,甚至走到清算這一步,但是我們也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公司都要進行清算的,我國公司法規定,只有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公司才需要進行清算,那公司法規定清算的條件是什麼呢?
一、公司法規定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怎麼進行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透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透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其中公司因爲關閉而進行清算則是最爲常見的,我們要注意,在進行清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清算的流程進行,切不可違背其的規定,否則會給自身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不滿足公司清算的條件,切記是不可以隨便對公司進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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