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分公司風險有哪些?
一、簽訂合同分公司風險有哪些?
分公司畢竟不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爲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作爲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爲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相關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
總公司在規模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沒有法人的,所以在需要簽訂相關合同時,必須向總公司報告,並徵求總公司的意見纔可以執行,如果私自簽訂合同的,一般是效力待定狀態,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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