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大資產轉讓主要問題有哪些?
組建一個公司是需要很多繁瑣的手續的比如公司需要註冊、法人代表等。如果是股份制公司的執行還需要定期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那麼,公司法重大資產轉讓主要問題有哪些?法律中的相關解釋是怎麼說的?今天小編爲您整理和總結了以下的內容,希望能夠爲您答疑解惑。
公司法重大資產轉讓主要問題有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時,反對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但卻未規定何爲主要財產、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等;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的轉讓由公司章程規定,對於重大資產的界定及轉讓的決議機關、決議程序等並未明文規定,而我國公司章程大多隻是《公司法》的翻版;
三、上市公司一年內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透過,但是以佔公司資產總額的30%作爲判定標準,可能導致遺漏未達到資產總額30%卻對公司至關重要的財產轉讓,也可能過度干預超過資產總額30%的日常交易。可見,我國公司立法對於財產和資產的概念、主要財產的界定,並無明確規定,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界定標準也不科學,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履行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程序不同類型公司規定不同。
四、司法實踐中,對於財產和資產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區分,對於主要財產的界定有參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界定標準的,也有借鑑域外常規經營過程外、實質性影響公司設立目的及公司存續等判斷標準綜合考量質與量兩方面因素的,但是鮮有關於公司轉讓主要財產需要什麼機關決議、需要履行什麼決議程序的爭議。對於類似我國公司法上轉讓主要財產的行爲,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相應的制度規定。
相關解釋
符合下列三種條件的任意一種都屬於重大的資產重組:
第一,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的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報表總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第二,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淨額(資產扣除所承擔的負債)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報表淨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第三,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相關資產分次購買、出售、置換的,以其累計數計算購買、出售、置換的數額,不是跨年度計算的,所以,企業分次進行企業併購來規避上述規定實際上是行不通的,一旦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50%,就應報中國證監會上市部。對非上市公司來講,哪些是重大資產重組沒有嚴格的定義。所以,府、中國證監會都鼓勵重大的實質性資產重組,透過重組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得到改善,反對虛假重組。那麼,什麼是實質性資產重組呢?實質性資產重組就是指注入的資產是優良的,注入資產是產生利潤的或者注入的資產符合重大資產重組一系列規定,不帶來巨大的關聯交易,也不帶來不確定的收益。
”主要是根據公司之前所制定的章程來看的,重大資產超過了公司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的話是需要透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按照相關流程制度的。法律中對於上市公司的購買、出售等行爲是需要報備證監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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