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糾紛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45條三級案由“股東出資糾紛”。
關於股東出資糾紛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這類與公司有關的訴訟特別管轄條款,這類案件按照一般管轄起訴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會不會被拒立,立了之後會不會被提管轄權異議,會不會被移送,這個是在辦理案件立案前代理人必須思考的問題。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對於以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作出的一起關於股東抽逃出資案件的管轄裁定中有比較詳細的論述,可供參考。最高法院在該裁定書中認爲,關於公司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前提條件是:公司要麼是被告,要麼是原告;在公司爲第三人的情況下,除非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否則不具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前提。最高法院關於國民信託有限公司、西安市新里程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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