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指引的修訂有哪些內容?
銀監會放寬了商業銀行開展併購貸款業務的條件。主要調整包括:將併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將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取消併購貸款擔保的強制性要求。
銀監會近期對2008年出臺的《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修訂發佈。
所謂併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併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併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銀監會表示,此次修訂以優化併購融資服務爲核心,旨在提升併購貸款服務水平。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將併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
原《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併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此,銀監會表示,由於不同併購項目的投資回報期各不相同,考慮到部分併購項目整合比較複雜,產生協同效應時間較長,因此本次修訂將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更符合實際情況。
二、將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
原《指引》第十八條規定,併購貸款所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應高於50%。銀監會認爲,銀行貸款是併購交易的重要融資渠道,因此這一調整將更能滿足兼併重組的融資需求。
三、將取消了併購貸款擔保的強制性要求
原《指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併購貸款風險的擔保。而在此次修訂中,銀監會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爲“原則性”規定,同時不再要求併購貸款的擔保條件必須高於其他種類貸款的要求,允許銀行根據併購項目風險狀況、併購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擔保條件。
此外,在適當調整併購貸款條件的同時,銀監會還在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方面對商業銀行做進一步要求。
一是加強防控財務槓桿風險,根據併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併購融資方式和金融等情況,合理測算併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併購貸款所支援的併購項目的財務槓桿率,確保併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
二是加強防範虛假併購行爲。加強貸前調查,覈實併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併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併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爲。
三是加強完善併購貸款統計制度。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併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併購貸款的統計、彙總、分析等工作。
我們從中不難看出,我國對銀監會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指引從三方面做出了修改,這樣做更能符合併購的實際情況,更能滿足兼併重組的融資需求。這將更有利於商業銀行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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