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法人的風險都包括哪些情形
大家在生活中,不管被賦予什麼樣的角色,其實不同的社會職位都有享有不同的權利,同時也有相應的義務和責任,這都是相互的。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自然也是如此,在我國的公司法和民法總則當中都對公司法人有着相關的要求。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就是建築公司法人的風險都包括哪些情形?
一、建築公司法人的風險都包括哪些情形?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爲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人代表的注意事項
1、職權行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儘管可以透過公司章程的方式進行規定,但是這種公司章程的規定並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東只能是在董事長(不設董事會的,則爲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之間作出選擇,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個確定的自然人擔任,公司章程不得規定由董事會或者經理班子集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2、登記
法定代表人的登記問題。按照《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由於登記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的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交易相對人依據其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即使已經變更,其行爲的效力仍然歸屬於公司,公司不得藉此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表見代表
需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爲構成表見代表時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謂表見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或者被撤銷職權後,授權檔案沒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權檔案的記載與法定代表人從事的交易行爲是有效的。因此對公司利益造成的損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關於公司法人的風險主要包括的情形有,建築公司在經營的時候,經營的範圍是超出了在工商局登記的範圍,偷稅漏稅,在宣告破產以後,對公司的財產甚至處理等這些,公司法人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現在基本上正規的公司都是有法律顧問的,這些風險都能夠及時的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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