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經理要繳稅嗎
私募基金的經理在進行相關工作的時候需要繳納的只有工資所得稅以及股權紅利等所得稅等。
一、私募基金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有哪些?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複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爲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範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爲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衆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範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爲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係。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爲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爲契約制私募執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爲,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爲,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着我國或認爲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爲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其實在私募基金管理之中經理顯得尤其重要,其實經理需要納稅的就是自己本身的經濟所得,對於其所管理的企業而言,經理在其中扮演的是管理者的身份,對於企業的所得稅是由企業來負責,並不能由經理個人來承擔,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納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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