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了皮包公司法人會有什麼風險
當了皮包公司法人會有什麼風險
皮包公司是指哪些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沒有固定資產也沒有固定工作人員的公司,是我們國家經濟剛起步那幾年最常見的公司狀態。然而,現如今的皮包公司卻多指那些從事詐騙的公司。如果當了皮包公司法人,很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存在很大的較大風險。而這風險概括起來分爲如下兩種情況:
1、不能證明自己只是“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爲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在刑事責任方面,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爲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4)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2、能證明自己只是“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質爲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爲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爲,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爲,“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爲出具擔保檔案,仍然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在刑事責任方面,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爲,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爲,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爲,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爲,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現在註冊公司的門檻很低,有的地方一元就可以註冊一個公司,這也爲註冊皮包公司帶來了便利。如果當了皮包公司法人代表,是要對這個公司負法定責任的,也就是說,一旦這個公司出事,作爲公司法定代表人會作爲第一責任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所以,一旦當了皮包公司法人,如果是被騙,一定不要在任何檔案上簽字,也應該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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