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分立的主要形式
公司合併的形式包括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現金合併與易股合併、母子合併、兩步合併等多樣化的形式。主要爲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吸收合併指透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新設合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爲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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