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企業兼併
企業兼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係進行權合併,以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企業兼併是市場競爭中必定會出現的事情,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有關企業兼併的問題。
兼併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兼併是指一個企業獲得另個企業的控制權,從而使若干個企業結合成一個整體來經營。
狹義的兼併概念是指兩個規模大致相當的企業結合起來將其資源整合成一個實體。兼併前企業的股東或所有者在兼併企業中擁有股份,同時原來企業的進階管理人員繼續在兼併後的企業中擔任進階管理職位。相反,收購是指一個企業取得另一個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權。是否取得控制權是區分兼併與收購的關鍵。
企業兼併的英文詞彙是merger,《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對merger一詞的權威解釋是:“兩家或更多的獨立的企業、公司合併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佔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定或更多的公司。”由此看來,企業兼併就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吸收合併,它是指一個企業透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權等方式獲得其全部產權,使其他企業完全喪失法人資格的行爲。在企業兼併過程,存續企業不僅保持了原有企業的名稱,而且獲得被吸收企業全部產權,同時承擔其債務,而被吸收企業從此不復存在。
與企業兼併密切聯繫,容易混淆的一個概念是企業收購。收購是指收購方以有償方式購得目標企業(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權或資產,從而達到參股、控股、兼併之目的的行爲。企業兼併與企業收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所觸及目標的數量不同。通常企業收購, 被收購企業僅爲一個;而企業兼併,被兼併企業可以是一個,也可以同時是多個。(2)所購買權利的性質及其程度不同。企業兼併, 購買的是被兼併企業的產權,並且是全部產權;而企業收購,購買的是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既可以是全部股權,也可以是部分股權。(3)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兼併的結果是被兼併企業消亡,兼併企業續存。收購的結果可能有三:第一是參股,即取得目標企業的一部分股權,但沒有充分的控制權;第二是控股,即獲得對目標企業充分的控制權,但是不註銷目標企業的法人資格;第三,兼併目標企業。有時候,學者也用“公司收購”來特指以控股爲目的的收購行爲。
企業兼併與企業合併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透過訂立合同或協議的方式合併成一個企業的行爲。在各國法律中,一般把企業合併分成吸收合併(即企業兼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透過合併“同歸於盡”,而在新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新的企業,這個企業就叫新設企業,新設企業接管原來幾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業務。而企業兼併則以被吸收合併的企業的法人資格宣告消滅、吸收合併企業成爲存續企業的合併形式爲特徵,如《證券法》第92條規定:“透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併”,就屬於企業兼併的範疇。因此,企業兼併與新設合併是同屬於企業合併的兩個不同概念,不能混爲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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