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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出資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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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上的股東出資責任在內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種責任:
1、貨幣出資的繳納責任。
即有限公司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股份公司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
2、非貨幣出資的差額補足責任。
即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發起人補足其差額。
3、違約賠償責任。
即有限公司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4、出資連帶責任。即對未繳納的貨幣出資或價值不足的非貨幣出資,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連帶繳納或補足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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